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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酒类广告现行规定
根据泰国修订版《酒精饮料管制法》第32/1条,酒类广告受严格限制,仅允许在规定条件下提供「资讯、知识或公关材料」,且不得构成直接或间接的诱导行为。卫生部疾病管制厅下设的酒精饮料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律小组委员会,已就第32/1条草拟细化执行规定,并于9月9日公开咨询。
草案拟定的具体限制
草案允许的「资讯」范围,仅限于酒精含量、成分、产地、生产工序、地理标志及正常零售价等事实资料,而且不得构成诱导行为。草案拟禁止在相关传播材料中使用酒精饮料、包装或任何部分的图像,意味着外国电视节目中常见的「品牌标签清晰可见的啤酒瓶」图像,在泰国法律框架下将面临严格限制。
在媒体占比方面,品牌名称或标志在电视、电影、视频、电子媒体、网站及社交媒体上的占比不得超过画面及播出时间的5%;其他媒体不得超过3%;印刷品及餐饮菜单则为5%。品牌名称或标志亦不得出现在封面、封底、中间页及环绕式版面。电视播放方面,含酒类品牌信息的内容只能在晚上10时至早上5时播出。
业界忧虑:「诱导」定义不清
草案最令业界困惑的,是「直接或间接诱导」的定义不清晰。业界担心这个模糊说法可能影响涉及产品图像、包装、价格、销售点列表及品牌资讯等正常商业传播。
泰国精酿啤酒贸易协会(Craft Beer Trade Association Thailand)已要求当局重新审视多项条款,特别是禁止使用产品及包装图像的规定,指出相关措施可能影响需要建立品牌知名度的小型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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